發新話題
打印

[稗官野史] 朱熹做過NGO實驗

朱熹做過NGO實驗

  中國的歷史演進隱含著一條雖時有起伏、但總體保持向上的自由線索﹐體現在社會發育的層面上﹐秦漢之後﹐傳統社會的自組織與自治能力﹐都可以說呈現出越來越發達的趨勢﹐到了宋代﹐在士紳群體的倡立與組織下﹐民間結社更出現前所未有的繁榮局面﹐其中包括在一代大儒朱熹手裡完善起來的「社倉結保」之法。
  宋儒設置社倉的初衷是﹐他們認為當時的官方救濟如常平倉不盡可靠﹐士紳應當擔起造福鄉里之責﹐建立民間的自我救濟體系﹐這樣﹐鄉人在遇到凶歲饑荒時也就不必全依賴於有司。
  朱熹制訂了一套完備的社倉結保制度﹐大體上的運作由地方政府先墊付一定數額的大米作為貸本﹐「富家情願出米作本者﹐亦從其便」。社倉每年在青黃不接的五月份放貸﹐每石米收取息米二斗(年息20%)﹐借米的人戶則在收成後的冬季納還本息。等收到的息米達到本米的十倍之數時﹐社倉將貸本還給地方官府或出本的富戶﹐此後只用息米維持借貸斂散﹐不再收息﹐只是每石米收取三升耗米﹐以彌補倉米的損耗。
  在朱子的規劃中﹐社倉由地方士紳組織並管理﹔人戶是否參加結保也採取自願原則﹐「如人戶不願請貸﹐亦不得妄有抑勒」。抑勒﹐就是強制、攤派的意思。不過﹐人戶「入保」有資格審查﹕「產錢六百文以上及自有營運﹐衣食不闕﹐不得請貸。」也就是說﹐有財力的人家不能申請社倉的救濟。有的社倉還規定﹐「細民無田者不得預也」﹐將放貸對像限定在具備一定還貸能力之人的範圍內﹐這是出於保障倉本安全的考慮。
  朱熹的社倉﹐則顯然具有NGO的性質﹐其運作保持獨立於官方權力系統之外﹐地方官員只在放貸及還貸時應邀前往監督﹐對社倉的業務並不能干預。朱熹相信﹐只要「官司不得抑勒﹐則(社倉)亦不至騷擾」。
  淳熙八年(1181)﹐朱熹上奏朝廷﹐建議在全國推行社倉之法。宋孝宗採納了朱熹之議﹐下詔推廣社倉﹐四五十年下來﹐朱子社倉已「落落布天下」。然而﹐社倉在獲得官府青睞的過程中﹐隨著國家權力的介入越來越深﹐這一NGO也慢慢變質﹐最後居然成了「領以縣官﹐主以案吏」的官辦機構。
  朱熹的再傳弟子王柏說得好﹕朱子社倉的放貸還貸﹐由地方的士紳耆老「公共措置」﹐州縣官「不須干預抑勒」。這項原則﹐應為社倉推行者「所當共守也」。一千年前﹐理當如此﹔一千年後﹐亦是理當如此。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