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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禁-- 勿打開) 酒後對不準鑰匙孔不表示無法性侵 法官判他4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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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片與內文無關

聯合報 / 記者李宗祐/嘉義即時報導

嘉義縣林姓男子酒醉被好心女歌友騎機車載回家,她見林男無法順利對準鑰匙孔,協助開門卻被強推入房性侵得逞;法官審理認為,被告縱因飲酒手眼無法協調對準鑰匙孔,但強制性交時仍具有一定程度意識與判斷力,判他4年6月徒刑。



2020年11月20日晚林男與友人夫婦於歌友會歡唱,夫婦又邀約熟識的女歌友前來喝酒、唱歌,直到凌晨3時店打烊才結束,夫婦先行離去。女歌友和林男雖然是初次見面,因林男是夫婦的友人又見他有醉意,於是好心騎乘機車載林男回租屋處,到林男住處看到林男無法順利對準鑰匙孔開門,她於是協助開門、上樓至房間。



不料林男卻強行將她推入房間室內,她出手反抗並表示「不行,我有家庭」,林男還回問,「要不要快樂、要不要刺激」,利用其體型優勢,以身體壓住女方撫摸胸部及親吻嘴部,脫下女方的外褲、內褲,再將自己褲子脫下,強制性交得逞。



女歌友趁林男起身前往廁所時離開,在友人陪同下報警。林男矢口否認有任何強制性交犯行,辯稱當天從歌友會出來,之後發生的事就完全沒有印象。



法官認為,飲酒之後,固然會對於人體手、眼、腳等感官協調或意識產生影響,但並非一經喝酒後,就完全沒有辦法進行日常生活中部分動作。固然被告因飲酒無法騎車也無法順利將鑰匙插入鑰匙孔開門與安全上樓梯等動作,這只能說明喝酒後對感官、肢體造成影響。



本案被告僅需利用體型優勢壓住告訴人,遂行性交目的,又被告可以看螢幕唱完整首歌、能自行坐上被害人機車、指引回家道路、性侵時還反問「要不要快樂、要不要刺激」等,顯示案發時仍是處於意識尚屬清晰且有判斷能力之狀態。



審酌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犯罪情節行為手段對告訴人造成身體上傷害與心裡上陰影等一切情狀,量處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可上訴。

網絡圖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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