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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禁-- 勿打開) 17歲少女赴宜蘭見網友 歡唱變調!惡狼誘外出購物車上性侵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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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片與內文無關

蘋果新聞網

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與現年19歲的女子小美(化名)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雙方相約於2019年8月5日某時許,前往宜蘭市「U2 KTV」唱歌,當時包廂內還有黃男的多名友人在場。過程中,黃男以外出買東西為由,邀小美一同駕車外出,並將小美載至宜蘭市路邊某處,竟在其車上對坐在副駕駛座的小美強壓脫衣性侵得逞。



審理時,黃男承認有開車載小美前往KTV與友人一起歡唱,也曾與小美一起外出購物,但否認對她性侵,辯稱「我跟小美不熟,我有載她出去買東西,開車出去的時間大約10幾分鐘,沒有發生性行為,也沒有接吻,只有在車內擁抱而已,當天我和小美是第一次見面,之前沒有見過。不過黃男也說,當時小美外觀年約18歲上下,法官認為黃男於案發時即知悉小美有可能是未滿18歲少年。



合議庭法官也找來案發當天一起唱歌的多名友人作證,眾人均表示原本黃男表示要開車載小美回家,但小美不願意,反而央求黃男友人開車載她回台北。眾人在返程中於車上聊天,但聊到「一夜情」話題時,小美卻突然爆哭,指遭黃男強姦、性侵一事。車上眾人一聽嚇到,小美向眾人說明案發經過,說她被帶到很偏僻的路邊,當時她「有說不要,但男生硬上」,小美內心想著「忍一下就過了」。




開車回台北途中,黃男還一度打電話給友人,認為是友人刻意把小美帶走,黃男事後還開車追上,雙方就在交流道入口處大吵近1小時,期間黃男坦承與小美有發生性關係,卻推稱是小美引誘他,在車上的小美則是相當害怕,說她是被強迫的。



由於小美與同行友人指證歷歷,小美事發後向警方清楚說明案發當日遭黃男強制性交時間、地點及過程等細節,清楚且具體描述,警詢、偵查時證述內容均大致相符,合議庭法官認為其說法為真。合議庭法官認為黃男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1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



合議庭審酌黃男為滿足其性慾,不顧小美人格健全發展及心靈感受,利用年幼對他人無防備之心理,對小美性侵,其行為造成小美精神上難以磨滅傷害及陰影,使得小美身心受創甚鉅,犯罪情節及惡性甚鉅,所生危害非輕,依強制性交罪判他4年徒刑,可上訴。(突發中心林泊志/宜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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