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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禁-- 勿打開) 不滿女網友另結新歡 台南保全強索「最後一次」被判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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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片與內文無關

聯合報

陳姓保全3年多前在網路交友軟體認識女網友,進而發生性行為,後因女方另結新歡而漸行漸遠,陳男心有不甘,竟以手中握有兩人性愛影片,以LINE恫嚇女方,要求與他分手砲,否則將散布性愛影片,女方被迫在其住處發生性行為,事隔2年多,陳男再次找上女方,以相同手法脅迫她,因而報警處理。台南地院認陳犯強制性交罪,處3年6月徒刑,可上訴。



陳男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台南地院判處3年6月確定,又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判處1年8月確定,2010年經裁定應執行5年確定,他於2013年7月間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2015年1月底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



檢警調查,陳男2017年初因網路交友軟體認識女方,曾發生性行為,後因女方另結交男友,陳男心有未甘,同年6月至8月間,「影片還有照片都還有哦」、「要不要回看妳囉」、「已經給你機會了,先發群組,再去發成人網站」他多次以LINE恫嚇女方,手中握有與她性愛影片,需與他發生最後1次性行為,否則將散布影片。



女方擔心性愛影片被散布於眾,依陳男指示前往其永康區住處房間,在違反女方意願,在其住處房間內強制性交一次。去年初,陳男又以相同手法脅迫女方與他發生性行為,女方不從報警處理。



陳男涉恐嚇部分被判6月確定,經警方再次詢問,女方這才全盤托出,陳男又涉強制性交被起訴,台南地院合議庭審理時,他坦承不諱,與女方及諮商心理師證述相符,認事證明確。



合議庭審酌,陳男與女方因網路認識而曾有性行為,卻為己私欲,漠視他人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以恐嚇方式不顧女方意願強制性交,造成女方內心恐懼及心理創傷。陳男於偵查中雖否認犯行,惟在審理中已坦承犯行,並與女方達成調解,獲得原諒,因而判處3年6月徒刑。

網絡圖片與內文無關

























[ 本帖最後由 Soldier 於 2021-11-14 22:3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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