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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禁-- 勿打開) 跟學姊蓋棉被不只純聊天 男大生請求緩刑遭拒不服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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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片與內文無關

中時

花蓮一名鄭姓男子,去年5月和學姊共躺床時,先以手觸摸肩膀,遭扭開閃躲後,豈料,鄭竟將她移為仰躺姿勢,脫去其衣褲,強行性交得逞;花蓮地院認為鄭已涉犯強制性交罪,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2月,鄭請求緩刑遭拒,不服提起上訴。



判決書指出,被害女子與鄭男互為同系學姊弟,去年5月中旬清晨5時許,2人一同躺在女方住處2樓房間的床上時,鄭先是用手觸碰其肩膀遭扭開閃躲,明知對方不願被觸碰,卻逕自將她移為仰躺姿勢,脫去其上衣及下褲,儘管對方不斷哭泣,以手腳推開、反抗,他竟強行性交得逞。



被害女子事後將此事告訴李姓及蔡姓友人後,即在友人陪同下前往醫院驗傷,並至派出所備案。鄭男在法庭上坦白承認確有此事,且與被害女子提供的證據相符,不過鄭透過辯護律師辯稱,當天是因誤判2人之間的情誼才犯下此事,事後後悔不已,盼法官能依刑法第59條酌減刑期。



法官認為,鄭男未能尊重被害女子身體自主權,無視對方拒絕、反抗,違反其意願強制性交得逞,已對對方身心造成傷害,加上雙方未能達成和解,且在偵查初始,一度辯稱是兩情相悅,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審酌鄭在法庭上終能坦承犯行,並表示有意賠償對方,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



鄭透過辯護律師請求緩刑遭拒,不服其判決,提起上訴,卻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未補提具體理由,花蓮地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要求他在此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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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沒的.....XD 被前輩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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