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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禁-- 勿打開) 愛上不該愛的人... 女下屬要賠上司25萬元

(18禁-- 勿打開) 愛上不該愛的人... 女下屬要賠上司25萬元



〔自由時報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劉女明知廖姓男同事與她的周姓女上司是夫妻,仍接受周男追求並多次出遊;周女得知後請人跟監蒐證,並向劉女提告求償200萬元。劉女在審理期間解釋以為廖男已離婚,但未獲台北地院採信,判應賠償周女25萬元;可上訴。



周女與廖男於2015年結婚後育有1女。周女去年2月間發現行車紀錄器錄下丈夫與劉女在車內接吻,便請人蒐證發現2人到海邊約會,也到士林夜市牽手共遊並赴花蓮遊玩;她最終向丈夫攤牌,離婚同時也向劉女提告求償。



劉女解釋,周女的婚姻本來就不幸福,而她與廖男去年2月出國遊玩後,廖男開始跟她傾吐心事,聲稱與周女已離婚才開始追求她,她相信廖男單身才同意交往。




北院依據周女提出照片,認定被告2人確實有親密行為,加上廖男證稱:「她(劉女)是我前妻的職員,所以她知道我跟我前妻有結婚這件事...我跟她講說我們已在『準備』簽離婚協議了」,故認定劉女明知廖男尚未離婚仍同意交往,判賠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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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沒的.....XD 和同事一起度過出差的夜晚。中國國產麻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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