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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逆轉!男子37刀弒母砍頭拋社區中庭 二審認定吸毒無辨識能力改判無罪

逆轉!男子37刀弒母砍頭拋社區中庭 二審認定吸毒無辨識能力改判無罪

桃園梁姓男子涉砍下母親頭顱從12樓住處拋下,一審認定他因吸毒致精神障礙減刑,判無期徒刑。二審今天改判無罪,並責付桃園市衛生局。可上訴。

二審合議庭審判長今天指出,認定他在當下因吸毒而沒有辨識能力,現在他的身體狀況沒有監護的必要,但是否適合回家仍有疑慮,或仍有其他誘因,主管機關依職務必須了解,因此責付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審判長隨即指示通知桃園市衛生局。

有吸毒前科的梁男在民國107年10月18日晚間7時許,在住處突然持菜刀、開山刀追砍母親,並將母親頭顱從12樓拋下,警方獲報找到已破裂的頭顱,並在屋內找到梁母軀體;檢方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將梁男起訴,並建請法官量處最嚴厲之刑。

一審法院去年9月參考醫院精神鑑定意見,認為他在行為時有受精神障礙影響,致辨識違法行為能力減低,並審酌死者女兒表示希望不要判處死刑,因此判處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審理期間,梁男說,之前曾吸毒,這次是去朋友家吸了安非他命,回到家後,感受到整個家在搖,還有幻聽,不記得發生什麼事,還好當天有遭到制伏,如果衝出去恐怕會有更多人受傷;請求法官給他一個自新機會,讓他可以回去向家人彌補過錯。

公訴檢察官則指出,依桃園療養院鑑定,梁男為精神耗弱,他會有殺母等犯行,是因他施用毒品所致,犯案時砍殺母親37刀,還把頭割下,手段凶殘,請求判處死刑;梁男因吸毒而有這些行為,應屬「自行招致」,符合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所以沒有減刑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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