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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禁-未滿18歲切勿回覆) 男誘少女傳自拍露毛清涼照 從7年半更一審改判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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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片與新聞無關

〔自由時報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楊姓男子以徵模特兒名義騙屏東國中女學生,傳內、外褲褪至大腿處自拍照3張,一、二審被依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判刑7年6月,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檢視自拍照,發現少女只露陰毛,未露私處,不一定能刺激性慾,變更強制罪、改判1年10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楊男於2017年1月間,使用不詳女子大頭貼暱稱「千姿」,連結13歲的國中少女為好友,佯裝徵求短褲模特兒,要求傳清涼照片,少女先傳5張著運動短褲照片,楊男不斷要求少女自拍更曝露照片,少女把內褲脫至骨盆位置自拍3張,再往下拉至大腿處,自拍傳照3張。



被告得寸進尺,持續要求對方拍傳全裸照,少女回報老師向警報案,進而查扣楊男的電腦等證物,照片中有少女露毛照,但被告辯稱只是清涼照,並非猥褻照,一、二審認為,陰毛也是性徵的展現,露毛畫面足以使人興奮、刺激性慾,判刑7年6月。



最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少女被要求自拍的照片,僅露含陰毛的部位,並沒有刻意露私密下體,且都有穿上衣、短褲,少女自拍時還面目木然,所以露毛照表情應更加僵硬,難認定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難佐證是猥褻電子訊號,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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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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