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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禁-未滿18歲切勿回覆) 男友在捷運站殘障廁所硬上女友 遭重判7年8月

(18禁-未滿18歲切勿回覆) 男友在捷運站殘障廁所硬上女友 遭重判7年8月



網絡圖片與新聞無關

〔自由時報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一名男友明知女友不願性交,仍在捷運站殘障廁所硬上。他事後否認性侵,辯稱只有用手指、陰莖碰到女友陰道口,但士林地院拒絕採信,依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重判男友7年8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去年5月22日下午2時許,男友相約患有輕度智能障礙的女友赴文湖線上某捷運站碰面,隨後帶女友帶進殘障廁所求歡遭拒,他仍用手指、陰莖碰觸女友陰道口,後因女友哭泣,他才罷手。

女友返回工作場所後向同事泣訴受害過程,同事趕緊通知家人到場並報警。



男友到庭時矢口否認性侵,堅稱只有用手指、陰莖碰到女友陰道口,並未成功性侵。

但女友證稱,她被男友帶進殘障廁所前並不知道要性交,男友進入廁所後立刻將門鎖上,隨後脫下褲子並坐在馬桶上,要她跨坐上去,被她拒絕;男友接著脫光她的衣服,嘗試用手指與陰莖插入她的下體,「當下我很痛」。



女友當下沒有哭,回到工作場所才哭,同事見狀上前關心,她才跟同事提到受害過程。

合議庭認為,這對情侶案發前無任何糾葛仇怨存在,依據常理,若非確實發生性侵,女友不會誣陷男友,況且,女友報警時主動將事涉名節的事情公開,若女友自願性交,豈有可能自願捲入爭訟,故採信女友證詞。




此外,男友事後還傳LINE向女友道歉,並提到「以後我不會硬要了,讓你這麼痛苦,我錯了...結婚前我不在(再)想要進去了」,女友則回:「我們不要在(再)聯絡了,你有想過我的感受嗎...你硬要弄我」;合議庭故認定男友確實性侵女友。

合議庭審酌男友為滿足性慾,見女友善良可欺,無視女友言詞拒絕及雙手推拒性侵,使女友身心受創甚鉅,對於女友日後身心發展造成無可磨滅的陰影,且犯後一再卸責,又未向女友真摯道歉,依法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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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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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Soldier 於 2020-5-25 17: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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