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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真挺香港,就給難民庇護

真挺香港,就給難民庇護

民進黨諸君滿口「挺香港」,但除了空洞的口頭與文字聲援外,沒有提供任何有效的支持。更惡劣的是,明知自己沒種實質支持,還要口出惡言把國民黨與其他「審慎應對」的人,都打成「一國兩制」的支持者。等到香港民主運動人士真正來台尋求庇護,卻推三阻四。甚至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長方仲賢提出「民進黨用港人鮮血換選票」的質疑,還要被綠營網軍罵到道歉。在香港鼓動人家流血,在國內抹紅他人,一切只為了選票。

如果真心支持香港爭民主、爭自由,政府就應該提供實質的援助。對於在這次反送中事件中,受到政治迫害而無法在當地尋求法律保護的香港人民,中華民國這個華人民主自由的燈塔,應該提供政治庇護的機會。無論是制定整體適用的「難民法」,或是修改《港澳關係條例》加入政治庇護的規定,都是真心挺香港民主的作法。台灣人民曾經歷過國會多年未曾改選,政治異議者也遭受不公待遇的時期,所以對於香港人民爭民主的熱情與渴望,深有同感。難民庇護制度的提出是對香港人伸出真正的援手。

蔡英文與蘇貞昌都大言不慚地說,現行法就可以處理。但為什麼沒有處理?香港的民主運動人士要依據什麼法規,向誰申請?

事實是,《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8條:「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的規定,與「難民庇護」相差甚遠。理由如下:

所謂「必要之援助」與「庇護」有相當距離:政治難民庇護制度,是給與受政治迫害之外地人民,成為本地居民甚至公民之機會。但「必要之援助」,則可能只是短暫金錢或居住處所的協助。甚至民進黨成天做的「口頭」支持也可以是「援助」,請問這有什麼用?這當然不是香港民主運動人士所需要的。他們需要的,是逃離迫害,尋求新的安身立命之地。

「恩賜」與「權利」完全不同:第18條並沒有賦予任何人申請難民庇護的「權利」,也沒有規定政府要怎樣處理、審議、裁決有關難民庇護的案件。要不要給「援助」,要給多少,完全任由政府裁量。

近來香港民主運動人士三番兩次請求民進黨政府庇護,政府卻僅口頭說「有規定」卻全然不處理,即可得知這個條文的空泛無用。依據《港澳條例》第18條,政府給了援助(包括居留身分),至多只是恩賜。相對地,真正的難民庇護制度必須明文規定申請人的資格、政府處理的方式,以及裁決的標準和程序。基本上,若有庇護制度,當事人只要依法提出申請,政府都必須開始認真審查,而不能隨意退件。民進黨政府得以隨意「吃案」,完全不予處理,就是因為現行法根本算不上難民庇護制度。

而中華民國現行法律中,的確全無「難民庇護」之制度。以往有關大陸民運人士來台尋求庇護,也僅能個案從權勉強處理。但同樣都沒有賦予受迫害者申請庇護之「權利」。有鑑於此,若欲給予香港民主運動人士真正的保護,就必須修法明定難民庇護制度。

台灣民間團體推動難民庇護其實還早於政府。在2005年,民間團體「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就透過當時的國民黨立法委員徐中雄提案。在《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提出「難民庇護」專章(35∼56條),保障因種族、宗教、國籍、政治見解等原因,受到迫害之外國籍與無國籍人民,向中華民國政府申請庇護的權利。

雖然該法案並未包括港澳地區人民,但也是我國第一部進步的難民庇護法律草案。該草案取得跨黨派委員們的支持。除提案人徐中雄委員外,蔡英文總統當時也是連署人之一,怎能不了解難民庇護制度之特質以及其必要?

自從民進黨全面執政以來,要通過什麼法律,任意為之,從無窒礙。現在那最粗糙又形同恢復戒嚴的「反滲透法」,也在行政院未提案的情況下,就由蔡總統下令要在月底前通過。就此觀之,如果民進黨無法修法庇護香港難民,唯一的理由是他們只想嘴炮,不想幫忙,只想拿人家的鮮血沾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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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還真不想這些人來台灣,這些被美國英國煽動的傢伙
唯一專長就是載口罩噴漆加汽油彈,整個信奉國家分離主義信徒,台灣一個愛好和平的小島,需要這些暴亂渣渣 ?
來只會製造更多社會動盪而已
香港的合法公民抗議跟這些被外國勢力扶植的暴力恐怖分子是完全兩回事,台灣不歡迎香港爛咖,滾掰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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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丸之地,何處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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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種搞暴亂,應該去美國與英國求庇護,因這兩國是暴亂支持者,去這兩國,慢走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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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政治庇護的只有美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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