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31日 12:37 王己由
太陽花時,反對服貿協議學生占領立法院議場,警方遭學生勒脖推擠。(報系資料照)
「318太陽花學運」佔領立法院案,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合議庭判決無罪的主要理由,採信黃國昌等人抗辯,認定本案符合「公民不服從概念」,抗議服貿協議立法行為,動機、目的都與公眾事務有重大關聯;縱使有檢察官起訴指稱號召他人進入立法院的行為,但相關意見表達並不具實質違法性,屬有正當理由,且不是惡意暴力攻擊行為。
318太陽花學運 黃國昌、林飛帆等一審全判無罪
太陽花黃國昌等全無罪 北院新聞稿全文
318案檢方是依煽惑群眾佔領立法院的煽惑他人犯罪」、立法院正門前滋擾案及對執行驅離警員妨害公務罪、侮辱公署罪等罪名起訴。根據北院提供的判決新聞資料,合議庭認定這些罪名不成立的理由,是認為黃國昌等人發表言論時,早有民眾翻越圍牆進入立法院議場,他們的言論並未涉及煽惑他人犯罪。
本案起因張慶忠在立法院內審查服貿協議情事,確實引發各界批評抗議,審酌國內外學說和實務見解,「公民不服從」的要件,包括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須基於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的目的、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關聯性、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及有必要性、適當性和狹義比例原則等7個要件。本案符合「公民不服從」的概念,佔領立法院的行為,具有正當理由。
有關妨害公務部分,部分群眾的行為,並不是以毀損立法院權力地位為唯一目的,沒有侮辱公署犯意;有的主觀上是認為政治性意見表達遭警方不當阻擾,在警方驅離時的推擠行為,不是出於妨害員警執行勤務的惡意,沒有妨害公務的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