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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闖馬路害死騎士 婦判刑6個月

闖馬路害死騎士 婦判刑6個月

聯合新聞網/記者林孟潔/基隆報導-2016年12月02日 上午02:20
來自新竹的陳姓女子去年和家人到基隆海鮮餐廳聚會,晚間結束飯局,她未走斑馬線直接穿越馬路,害騎機車載女友的李姓男子閃避不及,失控撞擊滑至對向車道,因頸椎斷裂傷重不治。法院認為,陳擅闖馬路是肇事主因,依過失致死罪判6個月徒刑。

52歲陳女去年9月晚間和家人在北寧路餐廳吃飯,約7時許結束聚會,她見丈夫車子停在對面停車場,她沒有走斑馬線,任意穿越馬路。

30歲李男騎機車載女友路過,見陳闖馬路閃避不及,機車失控撞倒陳,又倒地滑行至對向車道,撞擊另輛轎車的左前保險桿,現場留下大片血跡。李頭部外傷、頸椎骨折送往醫院急救,到院前失去呼吸心跳,搶救仍宣告不治;女友則肝、肺臟受傷。

警方將陳移送法辦,她訊時否認犯行,辯稱她走下柏油路1、2步,想確認有無來車就被撞,「我看我先生車子停在對面,看右邊車子多,還沒看左邊,機車就撞過來」。

法院審理,案件經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為陳橫向穿越道路,未走行人穿越道是肇事原因,另陳未和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判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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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一條人命只值二十萬
而且還是給政府~不是給受害家屬
台灣司法還真是讓罪犯很有安全感

要看左右有沒有來車是還沒過馬路時就要看的好嗎
不是走到馬路上才看
隨意穿越馬路萬一被撞死了還能索賠個幾百萬
難怪台灣的假車禍會那麼多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凡射過必留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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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6個月,這是變向的跟別人說,如果你要殺人,就去闖馬路,推到騎車的,讓他被車撞死。
反正才6個月,20多萬

台灣的法官可以癈除了,沒有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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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路三寶真是害人害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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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異地而處,死的是婦人,那家屬不知道會出來說什麼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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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重罰這些不守規矩的人,台灣才能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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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就這麼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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