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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有情] 綠委高志鵬涉貪罪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判刑四年六月

綠委高志鵬涉貪罪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判刑四年六月

立委高志鵬被控在國有財產局市場承租價購案中遊說,收受政治獻金50萬元,台中高分院更二審查出高志鵬向國有財產局副局長請託、關說,具有「實質影響力」,今天上午宣判,依貪汙罪將高志鵬判刑四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追繳不法所得50萬元;高的助理姚昇志被判刑一年四月,褫奪公權兩年。

高志鵬一審被依貪汙罪判刑五年六月、二審被判決無罪、更一審被判刑七年六月,他不服上訴,更二審今天判決四年六月,本案還可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無罪理由是高志鵬既未具備接受請託向行政機關提出詢問或建議之職權,自無從認該五十萬元與其職務上行為有何對價關係,遂判他無罪。而一審、更一審、更二審判決高志鵬有罪是採「職務上行為採實質影響力說」,認定國產局在此案承租過程的決定,顯受到高志鵬關說影響。

檢審查出,二○○六年間,東豐閣公司向國有財產局申請續租台中市一處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國產局不同意,該公司合夥人陳朝雄等人,請高志鵬的國會助理姚昇志,託高志鵬向國產局遊說。

姚向高志鵬轉達此事,指事成後對方會以政治獻金當報酬。隔年一月底,高志鵬向當時國產局副局長蘇維成遊說,國產局函覆同意續租土地給東豐閣;東豐閣人員親手交二百萬元賄款給姚昇志,姚先拿其中一百萬元償還自己債務。

同年五月高志鵬因參加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黨內初選,急需現金,姚昇志以「南投阿德」政治獻金的名義,將五十萬元賄款交給一名不知情國會助理,登載在高志鵬的收贈捐款帳簿,事後姚雖告知高志鵬此事,但剩下的五十萬元,姚又留作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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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律真的很奇怪,這樣一直更審,何時會定案,這種貪污犯應該早可以進監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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