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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勞工7休1政策排除特殊行業 暫緩2個月實施

勞工7休1政策排除特殊行業 暫緩2個月實施

新頭殼 – 2016年7月30日 下午9:44
勞工「做6休1」政策大轉彎!勞動部長郭芳煜30日晚間表示,該政策暫緩實施,針對運輸、飯店、媒體等特殊行業,相關部會將在2個月內提出函釋,再針對其不同性質提出不同規範。
內政部在1986年曾做出函釋,解釋「7天中應有1天例假」的規定,可酌情調整,意即勞工可將例假放在任7天周期的頭與尾,形成可以連續上12天班仍不違法的狀況。但勞動部在6月底宣布8月1日起將廢止該函釋,若勞工連上7天班,可以處2萬至30萬元罰鍰,此舉引發客運業者強烈反彈,揚言8月起將減班,中秋連假也不會加開班次。
行政院長林全30日整天在金門視察後,約在下午5時10分趕回台北,邀請交通部、勞動部舉行跨部會會議,研商如何因應8月1日起強制「7天中須休1天」的新制因應對策,直至7點半左右,會議才告一段落,並於晚間8時20分由發言人童振源和勞動部長郭芳煜召開記者會說明會議結論。
行政院在會後表示,30日的會議達成2項結論:一、勞動部應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訂定適用現行勞基法第36條之裁量基準,並以令發布,以補強確保勞工7天休1天權益保障的落實。二、訂定裁量基準時應同時考量涉及公眾之生活便利或配合政府政策、公益活動之某些產業勞工,在確保勞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給予彈性連續工作天數之安排。 勞動部表示,為避免雇主濫用(或誤用)過去之函釋,使勞工連續工作多日造成過勞,勞動部先前依照立法院決議,於6月29日廢止內政部1986年5月10日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並公告自8月1日起生效。然而,廢止此項函釋後回歸勞動基準法母法,即第36條,經查該條僅規定勞工每7天中至少應有1天的休息,並未規定前後2個例假日應間隔6個工作日,即未規定工作6天後應該休息1天,仍無法確保落實勞工7天工作休息1天的政策。因此,行政院決議要求勞動部於2個月內透過發布解釋性裁量基準,以確保勞工7天休1天的權益。
勞動部指出,基於公眾生活便利與配合國家政策、公益活動(例如重要年節連續假期的疏運計畫)之需求,勞動部將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旅遊業(例如導遊)、媒體(例如媒體出國採訪)與大眾運輸之特定工作需求進行暸解與溝通,在確保勞工權益的前提下,給予特殊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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