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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燹錄] 清朝兵制

清朝兵制

  中國清朝(1644~1911)是以滿族上層為主體建立起來的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也是封建經濟高度發展和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進一步強化並走向衰敗的時期。它經歷了1840年鴉片戰爭以前的封建社會和以後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兩個歷史階段。其軍事制度既因襲歷代王朝的舊制和本民族的傳統,也受到西方的影響。至清末,許多近代軍事制度已逐漸建立和發展起來。
  清朝前、中期,兵權主要控制在皇帝手中。雍正時設軍機處,以親信充任軍機大臣,「掌軍國大政,以贊機務」,凡用兵大事皆由其承皇帝旨意辦理。中央設兵部,名義上是全國最高軍事機關,實則「不過稽核額籍考察弁員而已」。光緒三十二年(1906),兵部改為陸軍部,始有統率全國軍隊的權力,後又增設海軍部,但軍機處的權力仍重。到宣統三年(1911),改責任內閣,另設軍咨府,以秉承詔命,襄贊軍謀,軍機處遂廢。
  滿清八旗兵以鑲黃、正黃、正白、正紅、鑲白、鑲紅、正藍、鑲藍等八種旗幟為標誌。「旗」本為滿族「兵民合一」的社會組織,兼有掌管軍事、政治、生產三個方面的職能。凡旗人男丁皆可為兵,平時生產,戰時打仗。以旗統人,即以旗統兵。八旗各有旗主,皆為世襲,旗兵為其私有。太祖努爾哈赤初定旗兵編製,每300人為1牛錄,領兵官稱牛錄額真;5牛錄為1甲喇,領兵官稱甲喇額真;5甲喇為1固山,領兵官稱固山額真;共領7500人,是為1旗。以後牛錄數量增加,旗數未變。太宗時增設蒙古八旗和漢軍八旗,至此共有24旗。入關以後,清廷雖仍沿用以旗統兵的制度,但八旗兵已成為完全不事生產的軍事和政治組織,分為京營八旗和駐防八旗兩種,直屬於國家而不再歸旗主私有,牛錄、甲喇、固山各領兵官也都依次使用佐領、參領、都統等漢語稱謂。京營八旗亦稱禁旅八旗,分為郎衛和兵衛。郎衛是從正黃、正白、鑲黃等所謂上三旗的滿、蒙族人中挑選組成的親軍營,負責侍衛皇帝和宮廷,歸領侍衛內大臣統轄。兵衛負責拱衛京師,主力有驍騎、前鋒、護軍、步軍等營,還有選自各營、裝備精良的士兵組成的健銳營、火器營、虎槍營、神機營等。除驍騎營歸八旗都統直轄外,其餘分置總統和統領統率。駐防八旗,由鑲白、正紅、正藍、鑲藍、鑲紅等所謂下五旗擔任,分駐全國衝要城鎮,以畿輔、東北、內蒙古為最多,作為鎮懾地方的武力,分由各地將軍、都統、城守尉統率。八旗兵為世兵制,在16歲以上的八旗男性子弟中挑選。「余丁」和不滿16歲的「幼丁」,可以挑補為養育兵,即預備兵。
  綠營兵是參照明朝軍衛制度改編和新招的漢兵。以綠旗為標誌,以營為建制單位,因而得名。有馬兵(亦稱騎兵)、步兵、守兵之分。馬兵、步兵亦稱戰兵。沿江、海設有水師。綠營兵籍,皆注於冊,由兵部管理。「騎兵拔於步戰兵,步戰兵拔於守兵,守兵拔於余丁,無餘丁乃募於民」。將官歸兵部選任,「凡直省武職副將以上,列名具疏請補,參將以下,按月升選」。綠營僅有極少數駐京師,稱巡捕營,隸屬八旗步軍營統領。其餘分屯各省,依所轄地域之大小、遠近、險要和人口的多少確定兵額,列汛分營,「以慎巡守,備徵調」。綠營兵以「鎮」為基本單位,作為全國各大鎮戍區的基礎,設總兵1員,為鎮的主將。在總兵之上設有提督,用以節制一省或數省區域內的各鎮總兵;又有巡撫,其兼提督者有權節制各鎮。在巡撫提督之上,又設總督,用以節制一省或數省區域內的巡撫、提督和總兵,為該區域的最高軍事長官。各鎮綠營兵按協、標、營、汛編製。總督、巡撫、提督和總兵,都各有直屬親兵,統稱本標,分稱總督標、巡撫標、提督標、總兵標。標轄2~5營,分稱中、左、右、前、後營,居中鎮守,以備徵調。凡副將所屬之兵稱協,是協守要地的部隊,按防守地的重要程度編配數十至千餘人規模不等的營,以守備地名命名,由參將、游擊、都司、守備分別統領。次要地區設汛。每汛數人至數十人不等,由千總、把總統帶。自提督以下,僅有統兵權,而無調兵權,其軍令寄於總督和巡撫,兵權歸於中央。遇有征伐,皇帝另簡經略、參贊大臣統兵,調集各地綠營出戰,事畢即解大臣兵柄。
  八旗兵和綠營兵都實行薪給制,按年或月發一定的銀餉和米糧。武器裝備主要有弓、箭、刀、矛等冷兵器,炮、鳥槍、銃槍、抬槍及火箭、火球、火罐、噴筒等火器,此外還有雲梯、籐牌、鹿角等。八旗兵的薪餉和武器裝備均優於綠營兵。
  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八旗兵與綠營兵已腐敗不堪用。1851年太平天國革命爆發,清廷諭令各省舉辦團練「助剿」。曾國藩在湖南募團丁為官勇,訂營哨之制,糧餉取自公家,稱湘勇或湘軍,是鄉團改勇營之始。繼之,又有仿湘軍制度建立的淮軍和各省勇營。及戰事既畢,除曾國藩直轄的湘軍和其他一部分勇營遣散外,各省險要處仍以勇營留屯,稱為防軍。防軍之外,又有練軍。它從綠營選練而來,其營制餉章也全仿湘軍,任務與防軍同。這樣,自同治至光緒中日甲午戰爭結束時,防軍與練軍成為清朝的主要武裝力量,它們的營制皆源自湘軍。湘軍以營為基本建制單位,500人為營,營轄4哨,哨轄8隊,分由營官、哨官、什長率領,從兩營至數十營設統領。兵必自召,將必自選,訓練、指揮自主,糧秣薪餉自籌。每營只服從營官一人,每軍只服從統將一人,營、軍彼此獨立,互不統屬,都只服從曾國藩,兵部無權管轄。湘軍制度之盛行,成為清朝兵制的一大變革。從此,「兵為將有」,中央兵權移於將帥。這個時期,清軍的武器裝備和訓練制度也發生了明顯的變化。清廷在一部分洋務派官僚的主持下,購買和仿製洋槍洋炮、輪船鐵艦,僱用外籍教習和顧問,舉辦武備學堂,開始採用西式武器和操典訓練軍隊,並建起了近代海軍。但是,這種變化既是初步的,又是畸形的。舊有的大刀、長矛並未廢除,集兵方式沒有改變,軍隊建制仍維持勇營制和其他舊的組織形式。軍隊的主要新式武器和教習都依靠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這反映了清軍的近代化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特點。
  1894年,清廷在甲午戰爭中慘敗,湘軍、淮軍、防軍、練軍又相繼腐敗不堪用,於是又有「新建陸軍」、「自強軍」代之而起。因其武器裝備全用洋槍洋炮,編製和訓練盡仿西方軍隊,故稱新軍。《辛丑條約》簽訂後,清政府決定進行軍事制度改革,在中央設練兵處,在各省設督練公所,並計畫在全國編練新軍36鎮。以北洋新軍作為中央軍(亦稱國軍),以各省新軍為地方軍,將原有的防軍、練軍和其他舊軍(旗兵除外)汰弱留強,一律改為巡防營。新軍以鎮為基本建制單位,每鎮官兵定額12512人,由步、馬、炮、工、輜重等兵種組成,設統制率領。鎮下分協、標、營、隊、排、棚,分由協統、標統、管帶、隊官、排長和正、副目率領。平時以2鎮為1軍,戰時則根據情況,或以3鎮為1軍,或合數軍為1大軍,由總統或軍統率領。新軍的中、下級軍官多為國內武備學堂畢業生充任,間有少數學習軍事的留學生。集兵方式採用募兵制,在體格、嗜好及文化程度上有嚴格規定。新軍的品德教育以「忠義要旨」為中心,技術訓練「以實用易學為主」。清政府本想通過軍事制度改革收回全國兵權,但召募、發餉等操於將帥手中,武器裝備有賴於外國,軍隊的私屬性質毫無變更。至宣統末年,新軍只練成13鎮(另說14鎮),由於辛亥革命爆發,便隨清亡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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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兵制

  中國三國時期(220~280),魏(曹魏)、蜀(蜀漢)、吳(孫吳)封建割據,鼎足而立。其軍事制度基本沿襲漢制,但又有所變化,主要是建立中、外軍體制和實行世兵制。
  曹魏軍隊分為中軍、外軍和州郡兵。中軍是曹氏父子以及後來的司馬氏直接統轄的部隊,前期較少,駐於京城之中,後期龐大,漸擴駐至城外。主要負責宮廷和京城宿衛,亦兼出征。編有中領、中護、中堅、中壘、武衛各營。外軍是派駐邊州重鎮的軍隊,主要任務是征戍。駐守在與蜀、吳交界地區的外軍,且耕且守,實行屯田。屯田兵以營為單位,每營編60人。州郡兵屬地方武裝,力量較弱,以守備本州、郡為任,必要時也應召出征。
  曹魏的軍事大權集中於中央,下設各將軍、校尉,分領中軍諸營。在將軍中以領軍(魏末稱中領軍)將軍、護軍將軍最為重要,對內輔佐統帥,參與軍事機要,對外監護諸軍。魏末,中領軍將軍總統諸營,職權極重。外軍由中央派都督分領,都督多由冠以一定名號的將軍及中郎將充任。屯田兵則分設度支都尉、度支校尉、度支中郎將管領。曹魏軍隊的補給由國家統辦。軍糧、軍費依靠租調和屯田收入,其中屯田收入在軍糧供給中占很大比重。還設有司金中郎將負責監造兵器。
  曹魏軍隊可區分為步軍、騎軍和水軍。在前期,兵員靠募集、徵發及強制降俘和少數民族為兵等。到後期,逐漸形成世兵制,並成為主要集兵方式。世兵制使服兵役成為一部分人的特定義務,這部分人稱為士,其家稱為士家或兵戶。士家必須集中居住,另立戶籍,與民戶分別管理,子孫世代為兵,士死其寡妻遺女還要配嫁士家。
  吳、蜀的軍事制度大體與魏制相同,但也有差異。如吳、蜀中央均置中、前、左、右、後五軍。吳軍以舟師為主,步兵次之﹔蜀軍以步兵為主,騎兵次之。吳實行世襲領兵制,即將領世襲,士兵是將領的私屬,他們除打仗外,還要為其將領種地、服雜役。吳、蜀還編有少數民族部隊,蜀有賨兵、叟兵、青羌兵等,吳有山越兵、蠻兵、夷兵等。在武器裝備方面,比秦漢時有所發展。相傳蜀相諸葛亮曾改製成一次可發十矢的連弩,又造「木牛」、「流馬」運送物資,提高了軍隊的補給效率。吳國所造名為「長安」的戰船,可載士兵千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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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兵制

  中國戰國時期(公元前475~前221),封建經濟迅速發展,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各諸侯國的君主競相變法圖強,攻伐爭雄,軍事制度也隨之發生重大變革。
  各諸侯國建立了統一的軍隊,國君掌握軍隊的徵調大權,實行憑「虎符」發兵的制度。「虎符」符身虎形,一般為銅製,分兩半,有銘文。戰國時期秦國國君頒發給杜縣(今陝西省西安市郊)的「虎符」上刻的銘文規定:右半在君,左半在杜,凡徵發兵甲50人以上,必須與君符會合。但有烽火報警,也可「毋會」君符而採取行動。國君之下,始設將軍(楚國稱上柱國)等專職武官,文武已明顯分職。
  各諸侯國主要實行郡縣徵兵制,農民是主要的徵集對象。郡守和縣令有權徵集本郡、縣適齡男子入伍,並可率領他們出征。男子16或17歲「傅籍」(或稱「傅」),即進行登記,然後,根據國家需要隨時應徵入伍,直到60歲才能免徵。據《睡虎地秦墓竹簡》記載,墓主17歲「傅籍」,第二年入伍參戰,戰爭結束返回故里,後又再次應徵入伍。除徵兵制外,各國還兼行募兵制。招募之兵,經過嚴格的考選,多充軍隊的骨幹和國君的衛隊。如魏國考選「武卒」,要求能「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矢五十個,置戈其上,冠帶劍,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里」。齊國的「技擊」、秦國的「銳士」等,也是以較嚴格的考選辦法招募的。凡中選者,都要進行長期的專門訓練,並享受比較優厚的待遇。
  步兵是主要兵種,騎兵和舟師發展也很迅速,車兵地位下降。步兵通稱為「帶甲」。《戰國策》等文獻有「帶甲數十萬」、「帶甲百萬」的記載,說明步兵的規模甚為龐大。騎兵有較大發展,出現了「騎萬匹」之國。趙武靈王「胡服騎射」,是中原諸侯國改革舊制,發展騎兵的典型事例。舟師較為發達的有楚國等。秦國舟師的規模也很可觀,《史記》記載,秦「舫船載卒,一舫載五十人與三月之食,下水而浮一日行三百餘里」。
  軍隊組織往往和居民組織相結合。郡、縣居民多是五家為伍,十家為什,即「伍什之制」。伍什之上,秦有裡、鄉,三晉有連、閭。軍隊的組織與之相應。《商君書》記載,秦軍以五人為一伍,十人為一什,五十人設屯長,百人設百將,五百人設五百主。《尉繚子》記載,魏軍在伍什之上,五十人為一屬,百人為一閭。
  兵器中,劍、戟、刀、矛、匕首等鋒利的鋼鐵兵器迅速發展,強弓利弩大量使用。各諸侯國普遍建立了掌管武器製造的「府庫」(即武庫),有的還負責檢查武器的質量和上報的數量。各諸侯國都注重獎勵軍功,建立了軍功制度。例如,秦國商鞅變法時,訂有20等「軍功爵制」,規定臨戰者不論出身貴賤,只要殺了敵人就可晉陞爵位﹔反之,如果沒有戰功,貴族也不能晉爵。
  戰國時代軍事制度的變化,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生產關係變革、戰爭規模擴大以及兵器質量提高等多種因素造成的。這種變化,不僅適應了新興地主階級的需要,也為秦、漢軍事制度的建立與發展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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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西周兵制

  夏朝是中國階級社會的開端,國家及其軍隊從此產生,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軍事制度也隨之出現。經商至西周,奴隸社會的軍事制度得到了充分的發展。
  夏朝的軍事制度 這一時期史料缺乏。據《尚書》記載,夏王控制軍隊,其下有「六事之人」,可能表明夏王轄有分工不同的人員。這時已有戰車,車上的成員區分為左、右、御。對作戰人員還有獎懲規定。可見,隨著國家及其軍隊的產生,出現了組織和管理軍隊的一些制度。
  商朝的軍事制度 在甲骨卜辭中有較多的記載。如方出,王自征「 王自徵人方」。卜辭表明,商王是最高軍事統帥,有時親自出征。王室婦女,如商王武丁的配偶婦好、婦姘,也曾率軍出征。高級軍事領導職務由貴族大臣和方國首領擔任,他們平時治民,戰時領兵。甲骨文中常有「亞」、「馬」、「射」、「戍」等名號出現,可能表明當時軍隊成員已有不同的職守。士卒由貴族和平民充當,平時要練習射、御;並以田獵的形式進行演習。根據卜辭說明,戰時常根據需要進行「登人」(徵兵),一次徵發1000、300 0或5000人,也有超過 1萬人的。奴隸多擔任雜役。
  商朝除王室擁有強大的軍隊外,各宗族或各方國也都掌握相當數量的軍隊。「王其令五族戍臿」、「令多子族從犬侯寇周,葉王事」等卜辭表明,這些宗族或方國的軍隊須聽從商王的調遣。
  商朝軍隊有步卒和車兵,作戰方式以車戰為主。戰車一般由兩匹馬駕挽,車上有甲士3人,居中者駕車,居左者持弓,居右者執戈。車下隨行徒若干人。甲骨文中也曾出現過「步伐」的記載,可能表明當時有獨立的步兵隊伍。「王作三師右中左」 等卜辭說明,當時軍隊的最大編製單位可能是師。「登百射」、「左右中人三百」、「王令三百射」等卜辭說明,當時軍隊的組織可能以100人為基層單位,300人 為中級單位,並有右、中、左的區分。
  商朝軍隊的武器裝具,據考古發掘和甲骨文記載,主要有戰車、弓、箭、戈、矛、刀、斧、鉞、干盾、矢鏃、頭盔、甲冑等,其中戈、矛、刀、斧、矢鏃、頭盔等是用青銅鑄造的。河南安陽侯家莊1004號商王陵墓內有大量武器出土,其中有70捆矛,每捆10個,說明 商朝對於武器的存放可能有一定的制度。
  西周的軍事制度 在沿襲商制的基礎上又有很大發展。周初,王室強大,「禮樂征伐自天子出」,軍權集中於周天子手中。其下有「友邦塚君、御事、司徒、司馬、司空、亞旅、師氏、千夫長、百夫長」等官職,仍不分文武。各諸侯國及一些貴族大臣 也都有自己的軍隊,但一般須聽從周天子調遣。西周晚期,王室衰微,遇有戰事則往往倚重一些諸侯國和貴族大臣的軍隊。
  西周軍隊的士卒均由「國人」(都城及其周圍的奴隸主和平民)充當,奴隸只能隨軍服雜役。金文中有「西六師」、「成周八師」、「殷八師」的記載(《禹鼎》、《舀壺》),表明西周軍隊的最大編製單位是師。但是,《周禮□夏官》稱:「凡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 ,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軍將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為師,師帥皆中大夫。五百人為旅,旅帥皆下大夫。百人為卒,卒長皆上士。二十五人為兩,兩司馬皆中士。五人為伍,伍皆有長。」在金文和其他古籍中則未見有此類記載,據以推斷,西周軍隊中可能不存在軍的建制,也難於有這樣規整的組織體系。
  西周軍隊的主要兵種是車兵。戰車一般由 4匹馬駕挽。車上有甲士 3人,隨車有徒卒,一般12人,車馳卒奔,簇擁前進。兵器仍用青銅製造,但比商朝有較大發展。出現了兼備戈、矛功能的戟和可刺可斬,便於近戰的短劍。甲冑、干盾用皮革製成,綴以青銅泡,更為輕便,並增強了防護力。戰馬也裝備了護甲。還規定有戰前檢查武器裝備的措施。戰鬥中已採用旌旗金鼓指揮,要求行列整齊,攻伐協調,進退一致。注意了不輕易殺降和擄掠。這些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不僅對西周建立強大軍事力量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對後世的軍事制度也具有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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