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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現象] 外遇5年 一罪一罰判298年

外遇5年 一罪一罰判298年

外遇5年 一罪一罰判298年

【聯合報╱記者何炯榮/彰化縣報導】
2013.08.28 03:13 am

彰化縣一家蛇肉店女老闆與小她六歲的已婚張姓男子暗通款曲五年後鬧翻,女方為甩掉張,控張性侵不成,反被張妻告通姦;法官查出女老闆與張到旅館發生關係八百九十四次,依一罪一罰、每罪量刑四個月計算,判刑三千五百七十六個月、計二百九十八年,裁定應執行二年,得易科罰金。

女老闆指控遭張性侵不起訴,也被張姓男子反控誣告,遭判刑四月,本案仍可上訴。法界人士說,誣告罪依法不得易科罰金,如果她被判刑確定,將入獄服刑或易服社會勞動。

判決書指出,蛇肉店女老闆(五十六歲)雖逾半百但風韻猶存,十年前認識鄰居張姓夫婦,經常邀張到店裡喝茶聊天,也曾與張姓夫婦一起出遊,因而與張產生情愫;兩人二○○六年七月起交往,張常藉口外出唱卡拉OK與女老闆約會,張妻一度起疑,張都辯稱純唱歌。

前年六月間,女老闆另結新歡,想甩掉張,但張不願意;女老闆為擺脫糾纏,向彰化地檢署提告指被張多次性侵。檢察官偵查認定是男歡女愛事後翻臉的感情糾葛,處分不起訴;女老闆不服聲請再議,遭台中高分檢駁回。

因處分書寄到張家,張妻收到後非常生氣,控告丈夫和女老闆通姦;由於張認錯,張妻原諒他,撤回對丈夫的告訴。

彰化地院審理通姦案時,女老闆堅決否認與張搞曖昧,辯稱是因張以口交光碟威脅,她才隱忍與他發生關係,後來忍無可忍而提告。

承審女法官調閱兩人的通聯紀錄,發現兩人經常一聊就是半小時以上;且兩人頻頻進出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平均每兩天就上床一次,「實在令人難以想像」,認定兩人關係匪淺,是因女老闆另結新歡,兩人才反目成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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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一罪一罰、每罪量刑四個月計算,判刑三千五百七十六個月、計二百九十八年,裁定應執行二年,得易科罰金

298年=>2年
這會不會太不符比例原則了?
而且還可以易科罰金
來個付錢了事…

另外二天上一次床
還有一聊半小時以上
隱忍?XDD

只能說離婚/單身都好
就是別勾搭到有配偶的…
其實我是熊 我是熊 我是 熊 哈哈哈哈 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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