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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一審「為林益世貪汙解套」 檢上訴

一審「為林益世貪汙解套」 檢上訴

一審「為林益世貪汙解套」 檢上訴


【聯合報╱記者張宏業、林志函、蘇位榮/台北報導】2013.05.22 02:58 am


認林益世案判決不當 特偵組上訴 / 吳珮如 林秉州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被控貪汙,法院卻認為中鋼、中聯公司是民營企業,林益世拿錢喬的是「私經濟行為」,不是公務行為,改用刑度輕的恐嚇罪判刑;特偵組昨天認為判決理由不完備又矛盾,提起上訴。

林益世被控向爐渣業者陳啟祥收賄六千三百萬元、索賄八千三百萬元,特偵組依貪汙等罪起訴他,求處無期徒刑;台北地院上月依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判林七年四月徒刑,林母沈若蘭、林妻彭愛佳及兩名舅舅獲判無罪。特偵組全部上訴。

特偵組指合議庭在判決中「自行創設」所謂「親自滿足對價事項型」及「假手他人滿足對價事項型」兩類犯罪態樣,試圖替林益世的貪汙行為解套;還指中鋼中聯是民營公司,林益世雖有影響力,但與立委職務行為無關。

特偵組代理發言人張進豐說,「這根本是限縮最高法院對實質影響力判決的見解」。特偵組表示,根據國營事業管理法,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的公司,立法院得要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備詢;公股企業雖是民營公司,立法委員仍有監督高層人事、預算及營運狀況的權利,可見建議、請託屬於立委「職務上的行為」。

特偵組說,林益世用立委或國民黨大黨鞭身分,索取銷售資格、請託、指示辦公室主任拿具名「立法委員林益世」便箋、請經濟部長施顏祥「注意一下」中鋼的事情,合議庭竟然認為林益世請託、施壓的對象不是公務員或公務機關就不構成貪汙。

「台灣不能成為民意代表藉選民服務圖謀私利的天堂!」特偵組不懂法官為何說林益世的影響力來自地方勢力、黨政關係。

上訴還指出,原審認定陳啟祥主動向林益世期約八千三百萬元賄款,但錄音光碟顯示林曾跟陳說「我很早就跟你們講,你那個總數要先跟我講。」證明是林索賄,此部分判決無罪也提上訴。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9134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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