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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關於和解上的疑問

關於和解上的疑問

想請問一下懂法律的大大們

因為之前在下跟某人有些肢體上的傷害官司

後面對方簽下了和解書 , 和解書上也註記了得在半年內賠償個人20萬左右金額

而在繳交了第一次付款後 , 至今時間已將到期限

對方仍是不聞不問 , 已經擺明想要擺爛


想請問一下 ,  我除了申請強制支付命令外

是否可依照和解書上的內容 , 像對方提告背信等罪哩?

或者又有什麼樣的罪名更恰當?

煩請了解的大大幫忙解惑一下 ,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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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法院簽下和解書的~

這樣的情況下算是哪種? = =



因為整個事件是已經走到開庭後

他們為了減輕罪刑而對我個人做的賠償

算是為了緩刑而做的賠償就是了


那這樣的話可以用什麼樣的罪名再告對方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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