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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廠商標錯價

民法的:
如果是廠商標價錯誤
§88-I: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II: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但也有可能是廠商故意的.因此試用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
因之無效。
因此要看廠商出於故意或過失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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