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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道路施工不慎申請保險與國賠相關

現在弟弟已經火化完畢 在談賠償問題
問題一:
此施工處因屬國家發包之工程 可以申請國賠嘛?

可以 國賠法
第 3 條(國家賠償責任(二))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問題二:
根據目前所知道的訊息 在已發生命案現場 應由警方圍起黃色封鎖線 而且不可變更命案現場 在1月7日當天早上抵達現場時就發現已經遭破壞過 原本沒做好的安全措施都已經補上 在1月18號鑑識組人員通知我們要去現場再做一次鑑識時 抵達現場發現遭二次更改 請問此舉有觸法嘛

.........如果可以證明  刑法
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問題三:跟承包商談賠償問題之時 對方告知該工地有保工地意外險 請問如果對方用工地意外險賠我們之後還可以申請國賠嘛

不可以

問題四:承包商在事故發生後 一直很沒誠意想談賠償的問題 所以有考慮要去告對方 請問在保險理賠後 如果可以申請國賠 可否一起控告對方

...........不論可不可以國賠 都可以告刑事 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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