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台灣] 警察臨檢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下略)

請注意...警察通常應該有說 "請", 是你自願, 應該沒有過當問題.

TOP

發新話題
最近訪問的版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