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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食品法19條

食品法19條

各位大大,我因上網販賣東西,收到衛生局陳述通知單違反衛生法19條,因為我所販賣的產品是自家的果物,研磨成粉,加了中藥,又不小心引用本草綱目,就說是有療效之意,可否請問大大,我該怎麼去寫陳述通知呢… 該怎麼辦該怎麼辦啊,東西也還沒賣出去 就先賠錢了嗎?  還有還有,我該用我家裡農場的名義去陳述嗎,還是用個人的名子去陳述∼∼???  因為只是農場,我怎還聽說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問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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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律茶水間問問吧
而且你做出來的東西應該算藥物了吧
既未通過檢驗,也沒衛生署認證
本來就不能亂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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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oritake 於 2011-10-10 21:23 發表
到法律茶水間問問吧
而且你做出來的東西應該算藥物了吧
既未通過檢驗,也沒衛生署認證
本來就不能亂賣
同意+1

加了中藥.....引用本草綱目,就說是有療效之意.....

100%不可出現

另(((農場,我怎還聽說有營利事業登記證)))

沒錯...........因為農場本就該有營利事業登記證.....................

您要不要先去瞭解好相官法令再出產品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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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未經主管機關認可,不能廣告具有療效,
我想相關新聞已越來越多囉~ 請下次多留意吧~

當然~ 臺灣法令在這方面非常模糊~ 而導致"健康食品"與"藥品"的界限難以拿捏~
這點是相當可議的~

廣告可以~ 但對用字遣詞還請多參考其他例子

如:  賣清草茶  標明 : 清涼退火  ---->  "退火"兩字可能挨罰..

相當無聊...但為了自己的荷包還是得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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