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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物品維修不歸還

台灣法律爛不爛我不知

但有種你可以犯犯看.................

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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