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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物品維修不歸還

物品維修不歸還

送去給個人工作室維修的筆電  遲遲未歸還 有再連絡對方  對方也回覆無法維修 請我等他組裝回去就會拿來還我 已經過了1個多月卻一直都沒歸還也沒任何電話連絡 這樣可以怎麼處理 告他侵占嗎 那侵占會有什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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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單據嗎?
且有任何足以證明筆電是你的任何證明資訊嗎?
如無線網卡的編號或是筆電的保證書
無線網卡是不能公開販售的


因為台灣的法律非常爛,像屎一樣

如果你無法提出任何證明
不管上不上法院
輸的機率都非常高

[ 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11-9-1 10:26 編輯 ]
希望台灣有不適任司法人員淘汰制度,不能再讓不適任司法人員踐踏台灣尊嚴
強烈要求修改憲法,憲法必須刪除多餘的中國領土
台灣法律、司法制度總檢討,司法人員請改用培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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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證 工作室是朋友認識的 是由我交給朋友再轉交到工作室的 這樣可以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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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保險一點還是再去跟你朋友確認一次
有必要時可以偷偷錄音
不知道是否兩人會掛勾
再來確定電腦正確位子
然後電話報警處理
都已經拖一個多月了
應該沒有什麼好談的了
如果幸運的話,看警方是否可以當場找到證物(筆電)
但如果對方賴帳,如原本A筆電變成B筆電
你還是要認了
因為沒有直接證據可以幫你證明
※建議聯絡筆電原廠確認當初是否有註冊或在筆電原廠公司有建立任何的售後紀錄資料

如果警察能在當場查獲筆電或是筆電的任何零件
就足以認定為業務侵占了
如果筆電只剩下零件,可以外加民事告訴毀損罪
那是一種侵權行為



但.........還是那句話,台灣法律真的很爛,法官不像法官,檢察官更不像檢察官


雖然勝訴機率高於70%
但求償金額還是有限
因為物品都有折舊率等問題

[ 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11-9-1 17:04 編輯 ]
希望台灣有不適任司法人員淘汰制度,不能再讓不適任司法人員踐踏台灣尊嚴
強烈要求修改憲法,憲法必須刪除多餘的中國領土
台灣法律、司法制度總檢討,司法人員請改用培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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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爛不爛我不知

但有種你可以犯犯看.................

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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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以您發生的狀況而言,應該還有商量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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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ini7225 於 2011-9-1 10:24 發表



因為台灣的法律非常爛,像屎一樣
我是覺得主要還是法官個人因素的關係比較多
因此法官的主觀意識大部份都會站在提告的這方比較多
(因為法官怕壞人,而一般提告的都是比較兇的那一邊)
除非是你提的證據是比較有力可以反駁原告的

如果有證據的話,也要評估看看提起訟訴的成本是否滑得來
一般還是先去調解委員會談談比較好


希望台灣有不適任司法人員淘汰制度,不能再讓不適任司法人員踐踏台灣尊嚴
(這句話真的很好,我舉雙手雙腳讚成,如果有要聯名的話,記我一份)

[ 本帖最後由 PP0098 於 2011-9-8 00:3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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