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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關於遺棄罪

關於遺棄罪

本人在上個月月底小孩感冒住院及我開完刀還沒拆線.小孩的媽就回娘家到現在已1個月了.對小孩以及我也不聞不問.期間也2~3天就去娘家要帶回來.也不肯回來.請問各位大大.這樣能告孩子的媽遺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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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


第 293 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4 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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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孩仍有你在扶養,除非你能證明連你也無力完成對小孩扶養義務而使小孩陷於無自救能力(很難,除非你完全沒任何能力養他)外,不該當本罪(刑法第294條)要件。只能改依民法就扶養小孩之費用兩人平均額來請求賠償爾。如持續半年以上,可依民法請求履行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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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g0911209304 的帖子

這部是我最喜歡的電影之一
值得收藏一看再看
感謝大大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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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喔除非你能證明連你也無力完成對小孩扶養義務而使小孩陷於無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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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上面補充一下  
所謂的連你也無力完成對小孩扶養義務
是指你自己連起身尿尿吃飯都沒辦法
否則行動自如 但找不到工作或收入低  是無法構成太太遺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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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是無法構成的,依民法請求履行同居義務倒是可行,不過尚有很多複雜的因素,
還是建議問一下律師,可至各地方法扶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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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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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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