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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擋車調戲害死女 「有悔意」只判9年?(關於此案件的法律討論)

擋車調戲害死女 「有悔意」只判9年?(關於此案件的法律討論)

華視新聞 更新日期:2011/08/10 14:37

去年七月,花蓮有個十九歲女子,騎車回家遇到一個非常惡劣的貨車駕駛,陳姓男子惡意調戲她,不但擋在機車前面,還左右閃來閃去,而女子反應不及,被放在貨車車斗上的竹竿劃破頸部,不幸死亡,原本檢方對嫌犯求處無期徒刑,不過法官輕判他九年四個月,讓死者媽媽非常不滿。

一年前,小貨車經過便利超商被拍下,後頭車斗上還放有這尖尖的竹竿,當時陳姓駕駛開著車,在這條路上遇上了剛下班騎機車的汪玉璇,想跟她搭訕,但玉璇不理。想要超車離開,沒想到陳姓駕駛一下往左開,一下往右開,還惡意煞車,在後方的玉璇來不及反應,喉嚨被尖尖的竹竿,狠狠刺了一個洞,就連機車也撞碎,當場倒地不起,只是陳姓駕駛肇事逃逸,玉璇就這樣失血過多死亡。

惡劣的行徑,原本檢方求處無期徒刑,但法官認為陳姓駕駛不是故意的,因此判刑九年四個月。但一條人命就這樣斷送,而且這明明就是故意的,玉璇的媽媽真的很不服,。沒有一句道歉,沒有任何表示,陳姓駕駛惡意調戲女兒,卻在法官面前裝可憐,玉璇媽媽怎麼能接受,看著玉璇照片,雖然事隔一年,但媽媽內心的痛卻忘不掉,只希望法官能看到她的痛,還女兒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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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上法官是用"業務過失傷害"(8個月)+遺棄致死罪(8年10個月) 共執行9年4個月
遺棄致死罪本人無異議
對於業務過失傷害上面有很大的疑慮
判決書上有記載~被告因為調戲被害人以危險駕駛方式~忽快忽慢~刻意阻擋超車
因而造成遭被告車後超過車斗約30公分的樹枝割傷~甚至下車收走刺傷被害人樹枝殘留物
企圖湮滅證據~而後逃逸導致被害人失救失救而亡
判決書上法官認定被告只是想調戲被害人~並非有心傷害被害人
並且無證據證實被告有故意傷害被害人之虞~無其主觀犯意~因而判定業務"過失"傷害
本人不認同法官的是
雖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心故意傷害被害人
但調戲本身的行為~以危險駕駛方式陷被害人於不確定性的危險之中
本意屬出於故意~法官是否以可能發生或未發生的機率去判定為"過失"行為
進而未採用277條的普通傷害罪~此為其一
其二如此危險駕駛應是否可採用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用判定業務過失傷害實在有些輕放過
一條人命而且應未與其家屬達成和解共識之下
怎麼得以輕判~大膽運用較不合邏輯的法條
不知是檢察官不夠盡力~還是對方律師太過經驗老道
又或者是法官屬於活在6500萬年前
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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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VISTA01 的帖子

那一段判決書有
列在事實部分
說出這段的是他的同車人
所以這是證詞部份

包含心證解釋也有列入這段
檢察官跟法官應該是屬於同列於有調戲的實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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