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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擋車調戲害死女 「有悔意」只判9年?(關於此案件的法律討論)

若法官是用"業務過失傷害"(8個月)+遺棄致死罪(8年10個月) 共執行9年4個月
遺棄致死罪,來論處,從根本來看就是要幫被告減刑,
法官從罪疑唯輕原則來說似乎合理,但仔細想想,該名被告的危險駕駛行為,應該可預見其危險性,比方說:某人明知酒後駕駛的危害性,但又開車上路,結果是撞到人致死或重傷,那應當也可用業務過失傷害適用。因此法官的判決,明顯的就是輕判。
故此等法官真乃不知民間疾苦之人。自由心證的權利太大(無陪審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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