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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單黃線道上左轉

民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本件過失相抵,但有人受傷,建議和解金額如未差距太大,試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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