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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請教各位大大社區大樓管委會的問題

主委自己找人對公共設施進行施作,未經管委會會議通過,要抵制他很簡單,廠商請款時,財委與監委的章不要蓋(一般大樓館委會請款的設計,銀行提款單都是要主委、財委、監委三顆小章,再加管委會的大章),他就請不到款了,廠商請不到款,主委這個當時的委託人就麻煩了,必然要去找財委監委「商量」,這時,就可以好好讓他知道,不是他一個人說了算,管委會是合議制,主委只是對外的代表而已。

至於有無違法,侵佔大抵不可能成立,畢竟他並非將公款納為私有。
若有拿回扣(這要有證據)、或做出不利大樓的情事以圖利自己或第三人,則會有「背信之嫌」,這是公訴罪,嚴重唷。

最簡單的方法,向他表示「管委會是合議制,凡有重大決定、採購事宜,請盡量大家議決後執行」,若不從,委員的職務一般都是委員互相推選,只要先跟其他委員講好,在開委員會時發動「重新推選職務」的提案,通過後,想辦法推別人當主委就好嘍。(職務推選不用到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去,委員們互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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