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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傷害罪判定請教

傷害告訴如不是故意有意圖至對方致命部位受傷外,法官判決大都致力雙方和解(台灣一天傷害案件有多少嗎?如果要關的話....再蓋幾十幾百間都不夠!),避免浪費三方時間及司法資源,而民事賠償求償的話除非對方要求超乎你能給付之能力,否則的話法官也會考量雙方幫雙方"喬"一下可接受範圍以求圓滿,至於公然侮辱或妨害名譽之事,除非對方有第三者可作證或有錄音等證據外,通常是不成立的,倘若如對方稱有人聽到,且可作證,你真的無辱罵他,第三者要付偽證之法律責任,如果你真有辱罵他,或者有傷害他私下申請區公所公正單位和解既可,除非你真的沒有,上法院是浪費時間的,還有他附帶提告他案,當庭判決無罪或不成立,可當庭提出誣告,以保自身權益,
以上還是屆時以法官判決為主,畢竟每一位法官見解不同,也有恐龍法官的,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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