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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傷害罪判定請教

傷害罪判定請教

小弟我於上一年10月因跟同事起口角.發生推擠.後來不小心揮擊到.造成他前額有輕微挫傷.於是他去法院提告
今年法院已有提訊.我也如實說明說我不小心揮擊到.我想請問各位懂法律的大大們
1.如果這樣傷害罪成立判決會是如何?
2.事發後他隔3小時才去驗傷 這樣的話 我是否能上訴?
3.他在法院有向檢察官說我罵他3字經 但是我沒有 也沒證人 那我是否可以向他提出誣告?
請各位大大幫忙解答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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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限故意  

上訴?...都還沒判  即使判了也可上訴

可以向他提出誣告?  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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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的刑度是
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最高會蹲三年 最低也可以不用蹲
拘役-----------------------6個月以下的刑期 可以易科罰金 就是交錢換刑期
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就罰錢囉 但不是一千元新台幣唷 是銀元 所以罰金沒那麼便宜
樓主的情形似乎不嚴重嘛
對方僅止於輕傷
就賠對方驗傷單的醫藥費 還有對方開出來的民事賠償金
事隔三小時驗傷不是什麼上訴事由
雖然第一審上訴第二審是自由的
你覺得法院判決不合理還是可以上訴 覺得賠太多也可以唷
至於他汙篾你罵三字經
除非檢察官有起訴你妨礙名譽
也就是公然汙辱罪的話
否則你也沒辦法反訴他們誣告
不知道大大覺得這樣解說是否清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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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告訴如不是故意有意圖至對方致命部位受傷外,法官判決大都致力雙方和解(台灣一天傷害案件有多少嗎?如果要關的話....再蓋幾十幾百間都不夠!),避免浪費三方時間及司法資源,而民事賠償求償的話除非對方要求超乎你能給付之能力,否則的話法官也會考量雙方幫雙方"喬"一下可接受範圍以求圓滿,至於公然侮辱或妨害名譽之事,除非對方有第三者可作證或有錄音等證據外,通常是不成立的,倘若如對方稱有人聽到,且可作證,你真的無辱罵他,第三者要付偽證之法律責任,如果你真有辱罵他,或者有傷害他私下申請區公所公正單位和解既可,除非你真的沒有,上法院是浪費時間的,還有他附帶提告他案,當庭判決無罪或不成立,可當庭提出誣告,以保自身權益,
以上還是屆時以法官判決為主,畢竟每一位法官見解不同,也有恐龍法官的,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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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其實是成立的
但是只是小傷
法官應該不會判太重
甚至只有緩刑或拘役幾個星期
畢竟我不是法官

至於你要反告他誣告
是一定不會成立的
因為你沒有收集到證據

還有他說你罵他髒話也是不會成立的
因為他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

但是台灣的司法真的很垃圾
變數還是很大
希望台灣有不適任司法人員淘汰制度,不能再讓不適任司法人員踐踏台灣尊嚴
強烈要求修改憲法,憲法必須刪除多餘的中國領土
台灣法律、司法制度總檢討,司法人員請改用培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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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情況   成立傷害   或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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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無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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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JIKO 的帖子

簡要回覆您的疑問:
1、傷害罪可以成立,但除非您能和他達成和解後,再由被害人撤回刑事告訴。
2、本案如不和解,係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3、公然侮辱必須要有第三者在場方當場聽聞才構成,如果證據力不足,自難成立公然侮辱罪,不過您就必須另案提起誣告之訴。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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