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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問題~

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問題~

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說明,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但和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
其中第二款為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以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以上若於國有林地,是否符合,因國有林地好像是公有。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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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條文看

以上若於國有林地.是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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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放租規定ㄇ?何以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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