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台灣] 妨害性自主罪章

引用:
原帖由 tsorngyu 於 2011-8-4 03:57 發表
承上,2歲的女童哪會知道願意不願意?連表達的意義都如此含糊會知道甚麼?法律不修改給被告的律師機會幫忙脫罪,邪惡的性侵者都該重判!
同樣的邏輯~ 準詐欺罪應該要刪除了~

強制性交罪的可罰性是建立在「違反意願」上, 不能因為無法證明或難以證明就索性把此要件刪除~
訴訟本就是舉證的問題~  今天有法官的「經驗」與一般人差異甚大~ 女童說「不要」竟然還得不出「違反意願」的心證~
這是「法官本身的問題」,而非「法條本身的問題」。

有正義感是好事,但若無法探究事物本質而事事只淪於情緒、民粹式思考,那麼永遠無法有所提升。

強制性交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以後不用違反意願就成立本罪的話...以後臺灣大概要亡國了吧..。

[ 本帖最後由 loveendou 於 2011-10-23 19:22 編輯 ]

TOP

發新話題
最近訪問的版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