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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軍法提問

軍法提問

目前遇到這樣的一個問題
某自願意士兵在役期滿後續簽
簽後升下士
任職半年後
後悔
想尋退場機制提早退役
但下士沒有退場機制
得知自願意記滿2大過長官可以以不試任為由簽退
刻意出錯變成問題人物
已被記1大過1小過
以上長官早已知道此事
他還是繼續出錯
修改假單提早4小時離開營區
離開後被發現
馬上緝捕歸營
長官們覺得此例不可開
不然以後難以帶兵
決定送軍法
家屬得之後很著急
不知該如何是好
對軍中事務很了解
目前已3條罪名送懲
1.偽造文書
2.欺瞞衛哨
3.擅離職守
請問這3條刑責為何
我只找到1條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第 五 章 其他軍事犯罪
第 71 條  (欺矇或不服衛兵哨兵罪)
欺矇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而通過其警戒之處所,或不服其禁止而通過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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