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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軍法提問

軍法提問

目前遇到這樣的一個問題
某自願意士兵在役期滿後續簽
簽後升下士
任職半年後
後悔
想尋退場機制提早退役
但下士沒有退場機制
得知自願意記滿2大過長官可以以不試任為由簽退
刻意出錯變成問題人物
已被記1大過1小過
以上長官早已知道此事
他還是繼續出錯
修改假單提早4小時離開營區
離開後被發現
馬上緝捕歸營
長官們覺得此例不可開
不然以後難以帶兵
決定送軍法
家屬得之後很著急
不知該如何是好
對軍中事務很了解
目前已3條罪名送懲
1.偽造文書
2.欺瞞衛哨
3.擅離職守
請問這3條刑責為何
我只找到1條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第 五 章 其他軍事犯罪
第 71 條  (欺矇或不服衛兵哨兵罪)
欺矇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而通過其警戒之處所,或不服其禁止而通過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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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與擅離職守依刑法規定議處喔
陸海空軍刑法第76 條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二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百九十
    條之一或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一○、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故意犯錯想藉此規避役期,可能還有犯這條之虞
陸海空軍刑法第37 條
意圖免除職役,偽為疾病、毀傷身體或為其他詐偽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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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簽下去

如果這次沒有判7年以上

關出來........還是得把役期服完.........得不償失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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