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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民法 759 宣示登記

民法 759 宣示登記

1.宣示登記 及生效力。 (但是不能處分其物權)。
有沒有 舉例。
比如 a父 死亡  b子 繼承 表面上有效。 但是實際上 如果要對 繼承之物 做拍賣動作 還是需要登記 就對了。
<<<<這是我自己想的 不知道有無對錯。

                     民事三種判決  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形成判決。
                     形成判決 是即刻有效。

2.給付判決   確認判決   是不登記  無效   
是這樣嗎?  可否舉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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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懵懵懂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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