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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民法 物權篇

1.當作上輩子欠他的.
2.質權分動產質權跟權利質權 動產質權 如甲急需用錢向乙借40萬.將其名下之bmw交付乙.為擔保此項債務清償用.如去1般的當鋪也是如此
權利質權:甲欠乙100萬.丙欠甲140萬 甲得將丙其債權設於乙
留置權:甲去修理車.花10萬元.修車廠乙得以再甲清償10萬前留置該車.
抵押權:甲欠乙200萬.將其名下土地抵押權設於乙.將來如果甲還不出.乙可將其土地拍賣後價金償還甲欠債
典權:跟抵押權有點像只不過差在1個是用益物權.1個是擔保物權.甲將土地典價100萬交給乙.乙取得該典物(土地).得於自己使用其土地上的效益.於約定期限後.甲成為該地之所有權人
3.抵押權  拿土地 去抵押    得到100萬 vs 典權    拿土地  去借100萬 .差在1個債權人可以自由使用(典權).1個不能自由使用(抵押權)因其土地不移轉債權人所有
留置權跟質權差在留置權跟動產有連帶關係.如甲不去修車.亦不會發生欠乙修車廠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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