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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民法 限制行為能力人

在檢討純獲法律上利益時,其實都要分成「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兩方面檢討。
通常物權行為都會是「純獲法律上利益」,因此都會是有效的,而後若債權行為有無效原因始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

當然上述是德派老師極度精細、邏輯性的說法, 本人不甚贊同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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