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21 227 大問題
又出現問題
刑法221 (有違反被害人意願之強制)也就是說成年人(被害人) 適用 221
222條是 加重 也就是說 未成年 適用 此條 是這樣嗎? <<<目前我的想法 請高手指點
對於227條(雙方情投意合) 也是專門對 14歲以下幼童 (被害人) 專門的法條 是這樣嗎?
~~~~~~~~~~~~~~~~~~~~~~~~~~~~~~~~~~~~~~~~~~~~~~~~~~~~~~~~~~~~~~~~~~~~
請高手指點
ex : 有一名男子 強姦 女子(此女子以超過18歲,被害人不願意) 所以應該用 221 而非 222
有一名男子 強姦 女子(此女子未超過14歲,被害人不願意) 所以應該用 222 而非 221(這裡227條可以適用嗎)
有一名男子 強姦 女子(此女子未超過14歲,被害人願意) 所以應該用 227 而非 221 222。
第三個 是不是色狼被輕判的原因(因為幼年子女不知道什麼叫性侵,所以也沒有願不願意),所以法官準用227條。
是這樣嗎?
請高手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