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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有關物的法律問題,請各位大大解答

有關物的法律問題,請各位大大解答

家裡很久以前<91年>幫人代工一些東西,交貨了,但對方票據跳票。
可是有留下一些當時叫我們幫忙加工要用到的模具,現在家裡想要把那些模具清掉,請問我應該怎麼做,才能表示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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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好吃滴饅頭 的帖子

這個不是物的問題,
這有關於,對方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1、請寄存證信函到對方家請求交付價金,
   並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2、請把他當初給的票據留下,以後提供給法院做為證據。
3、可以到法院用民事法庭主張民法第179條對方給付型不當得利。
4、如果因債務不履行,所生的損害賠償,例:保管模具的費用
5、你模具先保留著,如果判決確定你勝訴,對方又仍不還錢的話,
   你有處分這些模具的權利,處分完後的價金,仍然不能清償他對你之債務,
   可就未還清的部分,主張你有其債權,例:對方欠你10萬,模具賣掉得價金1萬,
   你還有9萬可以主張,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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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第一步應該是先聲請發支付命令吧 不管發票人是誰(也就是不管你拿的是本人票或客票)
至於其他的步驟 那要看你之後的程序怎走
畢竟 如果對方對支付命令沒有異議 你也不用去擔心什麼不當得利或是留置權

關於不當得利(不管是給付型或非給付型) 那可能要先解除契約 畢竟對方現在並非無法律上原因領取
而留置權 照題目看起來 應該是屬於還沒交付給對方 這樣模具都還不是他人之物 也無從主張留置權
只是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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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現在家裡想要把那些模具清掉*****

直接丟掉就可以了 / 動產公然佔有達5年 / 取得其所有權



若基於民法債之關係為請求.因個人界定此為--其他定期或不定其期給付請求權--時效期間為

5年.(此容有不同見解而認係一般請求權.有15時效)

若基於票據關係而請求.則依票據法規定.請求權時效為3年(無不同見解)

末.時效抗辯為債務人因時效所生之權利.債權人之請求仍不消滅

故....可以發支付命令或轉入訴訟求償皆可.惟言抗辯者.敗訴者徒乎矣

[ 本帖最後由 VISTA01 於 2010-9-5 11:5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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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大大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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