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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

民法第118條 無權處分
I、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II、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
     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利益,不因此受影響。
III、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問題一 : 第一項與第二項的意旨的差異 ? 不太明白它的意思。

問題二 : "數處分相牴觸",係指將無權利人無權處分數個標的物給一人,或無權處分數物給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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