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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限定繼承之房貸的疑問

限定繼承之房貸的疑問

我媽媽前鎮子過世了
有留下房子,但是還有約150萬的貸款
還有約30萬的信貸

今天姊姊有去竹市的免費諮詢詢問
姊姊問的是限定繼承的話
不過回答的是實習生,所以想再請問各位大大他說的是真的嗎?

實習生是說,房子有貸款的話,會另外處理
等到評估過房子的價值之後,一樣在扣掉負債
接著就是照限定繼承說的資產減掉負債那樣來走。

請問他說的是真的嗎?
有人有這樣的例子嗎?

不好意思我真的不懂!所以希望各位大大給意見!!
拜託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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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任單的說就是以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依你言,先慈遺有一棟房子、150萬元之貸款及30萬元之信貸,若債權人欲向繼承人受償僅能就先慈所遺之遺產範圍內求償,即僅能就不動產的部分價值範圍內求償,若債務超過此範圍亦不能請求。繼任人是可以抗辯地。現在新修正之繼承係採全面限定繼承,為免麻煩,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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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限定繼承是說
1.甲父留給乙子  30萬元和100萬元之債務   
2.債務人只能對乙子 所繼承的30萬元有求償權,對乙子本身既有之財產無債務契約存在
3.時效部分就如同樓上那位大大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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