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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證人的證據力

證人的證據力

A有很多債權人B 跟CDE...,A 跟C住同社區,B有一天去找債務人,到他家時已經有很多人在那裡,甚至有地下錢莊的小地再
撥油漆,當然債務人以跑路了,那天有人進去搬ㄌ東西及破壞馬桶,
因B跟A S(A跟S是姊妹,S是住在A的房子裡)是姑姑與姪女的關西,B持有當時借貸a s所屬名的支票,當然也跳票, B有告a及s詐欺沒有成立,事後s盡然告b及其子女竊盜,還較住在同社區的債權人c或d(社區主委)當證人.
b事後想想會不會是s與d協議要還錢叫他當證人,這樣檢察官對於d的證詞會採信嗎,又沒有錄影或照片走正,可以隨便告人嗎  ,檢察官會因d的證詞說有看到我們在搬,事實上是別人在般的.就認定是我門嗎.這樣不是很倒楣被欠250萬還要被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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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以c或d如果願意擔負偽證罪罪刑而具結,其證詞當然有證據力。但證據能力不一定能在法院心證形成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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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做就有做,沒做就沒做,證明有人去搬東西也不代表那個人跟你有關係,只要搬的人不是你,也不是你指使的就沒差,而且要討債依照程序最好啦!!去法院請求民事賠償不是很好嗎,托延時間造成的損害也可以請求,法治國家就是要依照法律最能保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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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

不會構成竊盜罪........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條文開宗明義要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此一特殊主觀構成要件,債權人搬取債務人財物抵償,因為主觀上是為滿足債權,無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要件,所以不會構成竊盜罪

別得意.....雖然不會構成竊盜罪,但過程可能另有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及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的問題,結論上贊同樓上看法,別惹的一身腥

要保全債權最快方法是聲請假扣押,只要法院書記官貼上封條後,其他債權人去動就告刑法第139條損壞查封標示罪,債務人去動就告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如果只是傻傻起訴等終局確定判決後再去強制執行,到時候已經天荒荒地老老,拿的回1毛錢我跟你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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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第三公正人士在場,否則仍是可以提出竊盜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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