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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交通事故相關處理

回復 19# cpofabr520 的帖子

所謂的知悉是有獨立告訴權人,在告訴乃論案件發生後.知悉犯人起6個內,可獨立告訴不受當事人之意思引响,如果是未成年人,他的告訴權就三個,父 母 及本人,結婚後只有太太才是獨立告訴人,如上述有獨立告訴權人無論期間經過多久,就是從其知悉犯人後起算6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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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撥空打這篇文章,小弟受益良多
小弟想請教一下,我霸跟對方發生車禍,現在對方已經提告
我有看過肇事鑑定,我爸是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方是有違反交通規則
那這樣我爸會被定罪嗎?還請大大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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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626244394 於 2010-3-29 22:55 發表
請問一點,我朋友去年開車與機車發生車禍,結果北平東路判我朋友應注意未注意,請問甚麼叫做(應注意未注意)我朋友直線開得好好的結果機車騎來撞,我朋友要如何去注意???謝謝大大解惑
所謂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意思就是說

應該要注意的,但卻因為沒注意而發生的

所以是屬於過失。

直線開得好好的不代表無過失,是否有超速? 闖紅燈? 等等違例?
對方呢? 是否在交叉路口? 有無減速?(在交叉路口是一定要減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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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前,請先標繪車輛位置後移動
這需要等 警務人員來 才能 移動或是  畫標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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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keyever2 於 2010-4-13 07:24 發表


所謂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意思就是說

應該要注意的,但卻因為沒注意而發生的

所以是屬於過失。

直線開得好好的不代表無過失,是否有超速? 闖紅燈? 等等違例?
對方呢? 是否在交叉路口? 有無減速?(在交叉路口 ...
我朋友與機車同為新生北路往北方向(民族東路口)我朋友紅燈變綠燈後就起步準備上新生高架往士林方向,然後機車從最外線往最內向切過來(機車要往中山北海霸王方向)然後就碰撞了,機車騎士住院開刀,(機車沒2段式左轉)現在機車已經提告了,我朋友也去中山分局偵四隊作筆錄了,等法院開庭(如果有最新發展再PO文請教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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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肉膏偉 於 2010-4-12 23:37 發表
感謝大大撥空打這篇文章,小弟受益良多
小弟想請教一下,我霸跟對方發生車禍,現在對方已經提告
我有看過肇事鑑定,我爸是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方是有違反交通規則
那這樣我爸會被定罪嗎?還請大大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如果對方有受傷妳爸就可能有刑事與民事的官司,刑事方面可以易科罰金或是申請服勞動役,這樣刑事方面就解決了,民事方面對方要求金額如果你爸無法接受,聽說只要2年內法院查不到妳爸的名下財產,2年後就算你爸在有幾億的財產對方也無可奈何(趕快先請你爸過戶房子給你的名下,然後銀行存摺不要有薪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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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626244394 於 2010-4-14 01:35 發表

如果對方有受傷妳爸就可能有刑事與民事的官司,刑事方面可以易科罰金或是申請服勞動役,這樣刑事方面就解決了,民事方面對方要求金額如果你爸無法接受,聽說只要2年內法院查不到妳爸的名下財產,2年後就算你爸在有幾億的 ...
謝謝大大的回覆
不過問題是他違規再先才造成他的受傷,這樣也會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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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可能發生在任何人,一旦事故發生時又不知如何處理,這篇可算是相當實用,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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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您了~~打了那麼多的字~~我想應該是很努力的毅力才辦的到吧~~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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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

2年內法院查不到財產就沒事............這是誰說的?
依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2年沒錯,但若被害人已提起民事訴訟又勝訴,依民法第137條時效變為5年,只要對方聲請強制執行,就算現在沒財產,也可以換債權憑證,之後只要每5年向國稅局查你一次所得及財產資料,一輩子也躲不掉........................

直線好好開撞到也沒事.......................又是誰說的?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因為有這條白癡規定,導致車禍案件中要求駕駛人如果前方有突發事變,如果有足夠的反應時間,你沒煞車就是有過失,而刑法上的過失傷害不問對方是否也有過失甚至是肇事主因,反正你有過失他有受傷就成罪,過失比例只是量刑及將來民事賠償責任中過失相抵減少金額之參考依據

還有..........信賴原則在我國只是學說上的討論,審判實務上只有台北地院等少數法官採用,99%不甩美國法這一套,奉勸聽聽就好,不要拿自己的官司當實驗品,基本上,過失傷害案件如果鑑定過了,法官幾乎不會推翻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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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2# cpofabr520 的帖子

大大
您說的沒錯
那個就是刑法上的自首要件
所以你回去還要打自首表  會有幾個選項是吧~~

再回
一 按所謂信賴原則: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  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亦會相互配合,謹慎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發生危險之適  當場合,倘因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之不適當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困時,該行為人  不負過失責任.
二 依此一原則,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相互為遵  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將會有違反交通規則之不當行為之義務,故汽車駕駛  人如已遵守交通規則且為必要之注意,縱有死傷轡果之發生,其行為難認有過失可言.
三 你朋友可以主張信賴原則,現今法院的判例,大都會朝此方向去判決.

這位大大  我有不同意見喔
很多法官不用這個了  等小弟找出來再答覆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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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6# 626244394 的帖子

這位大大
您給的資訊不太夠
那邊是不是有兩段式左轉牌面?
或是往北為幾個車道?
另自小客與機車發生事故前相關位置  碰撞位置都沒有寫
個人猜測是自小客前方與重機車車尾發生碰撞才有可能會這樣判
不過  小弟是沒有看到現場圖  照片  很難下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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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交通事故的知識.我也曾發生一個事故在煩惱.
看完後終於了解.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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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你好!!!

如果發生車禍當時沒有號誌.只有7-11監視器該如何判別那方闖紅燈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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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35# maxon123 的帖子

不好意思  您不是說沒有號誌了?
怎麼還會有闖紅燈的問題?

如果真的該路口有號誌
7-11的監視器如果確定有拍攝到該路口  可以請警察發文調閱
(有些私人機構  不願配合  還是會收費喔)
如果真的都沒拍到  當場又沒有目擊者的話
大部份都是各說各話
一般而言  雙方各打50大板
可能會分析雙方面  涉嫌違反號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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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擦撞,對方機車沒全倒,人當然沒全倒,交警來處理,善意要對方去醫院(我們陪同),對方說不用,要和解對方也說不要(這些交警應可以在法庭作證吧?),事後經調解委員會,才拿出驗傷單(右肢有挫傷),調委員出於不上法院原則,要我們賠五萬元,二萬由保險公司賠(後出具理賠7xx元),餘3萬元要我們出,殺價後以2萬元說成,但對方急於離開,其實是要我妹和我兒子要跟他道歉,說是辱罵他(沒有的事要說成真),下次繼續調解。
各位大大,公義道理在那?如果讓他得逞,是否下次他可以繼續玩別人?
有新發展再po,歡迎各位大大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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