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遺憾 學生一定會在下次訴訟時輸掉而要繳學費
為什麼這麼說???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老師一氣之下,就告到法院
須看其請求權基礎何在?如何請求?老師所能請求看起來只有
一.學費請求權
這一定會輸.因為該原契約為附期限契約.因該學生尚未開始打贏第一場官司
期限未屆至.故老師一定敗訴
在敗訴同時老師和學生簽的契約就會在這時發生期限屆至而生學費給付的請求權
故老師須再告一次.就會勝訴而取得學費
在這裡非法律人一定會疑惑
官司輸了阿
沒錯.這是因為在本訴訟當下.請求權尚未發生.敗訴後才發生
至於有沒有第102條第3項規定情形式用.個人認為沒有.
因訴訟非不正行為
二.請學生執業請求權
這部分一定會敗訴.因行為不行為之請求在此無請求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