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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中華民國刑法之增修條文(第294-1條)

中華民國刑法之增修條文(第294-1條)

訊息摘要 增訂並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99-01-27
內  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003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95  條條文、並增訂第 294-1  條條文


第 294-1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
           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
               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
               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
               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
               大者。

第 295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請問一下各問大大~
這條修出來對原本的法條有何影響?
因為小弟我要考申論題~
這是新修的法~
所以想問一下各位大大們><
227第3項是性交~286是妨害身體自然之發育><(這兩條罪之構成要件都是未滿16歲之男女)
又228第2項是猥褻+性交!
可是227第三項是7年以下徒刑~
228第二項是三年~
286是5年~
這些到底有什麼關聯性阿??


拜託各位大大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6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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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這幾條沒有什麼關連性,只要符合其中一種,就算構成第2項的行為。唯一可以說上關連性的,就是第2款這幾條都是所謂對「身體、自由」有所侵害的行為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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