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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李慶安4個詐欺 判刑2年

回復 1# 魯智深 的帖子





馬英九執政以來的幾次補選  

藍營都敗選  已經是警訊 
本週6 還有1次補選 
又幾次補選都是誰造成的公帑浪費?
2次選舉啊  當選無效

法院還敢偏袒嗎?  

但李慶安質疑別人時  有無先質疑自己?
己所不欲 勿施於人  不是這樣的嗎













起訴判決上訴的同時  立法院有無準備再修法?
當選無效期間領取薪資等待遇 無條件歸還
至於是否立法 賠償問題?
否則  民意代表 亂源利益源頭啊
上樑不正   下樑歪?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10-2-23 18: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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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魯智深 的帖子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  北檢提上訴


【中央社╱台北1日電】 2010.03.01 12:12 pm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446484.shtml


  
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台北地方法院日前依詐欺罪判決應執行 2 年有期徒刑,
但未認定偽造文書罪。台北地檢署認為,法院部分判決違背法令,今天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北檢去年 9 月 16 日起訴李慶安,指稱李慶安擔任 1 屆台北市議員及 3 屆立委期間,
故意隱瞞具有美國國籍身分,涉嫌詐領薪資新台幣 1 億餘元及偽造文書罪。
北院依 4 項詐欺罪嫌,判處合併執行刑 2 年。


檢方指出,尊重法院關於李慶安涉詐欺罪嫌的認定,
但判決理由中指稱,依國籍法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不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各機關對已擔任公職或將擔任公職者是否具有外國國籍,
具有實質審查的義務,因此認定李慶安並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不構成偽造文書罪。





檢方表示,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僅針對公務員行政程序的注意規定,
國籍法則是對於行政機關發現雙重國籍者後對應措施的相關規定。
兩項規定並非表示機關人事單位接收就職者提供自身的人事資訊後,就有實質審查的義務。


檢方說,如果法院的說法成立,人事單位必須實質審查就職者所填寫的各項資料,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就永遠沒有適用的可能。
法院這部分的理由與判決主文衝突,判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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