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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李慶安4個詐欺 判刑2年

請教一下各位大大~
那如果要寫成申論題的話要怎麼寫阿??


1.李慶安在未當選立委以前是一般人民,但是依公務人員選罷法之規定(我找不到法條依據><),
   「當選人應在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然此,其在當選之構成要
     件下該當,理應反還其不當得利!
2.又因其擔任一屆市議員及三屆立委,其為數行為觸犯數罪名,壹中華民國刑法第50條規定之意旨,
   得併罰之!故其應返還在職期間所領之薪資所得!


這樣寫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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