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告我們要拆掉不是侵權人要拆掉
因為房子也有部份有超過,但是因為房子部份是買來就是這樣了
我們買了之後並沒有增建,而且原告算是這房子的起造人
這房子是原告買賣移轉給他姪子後,他姪子賣給我的
中間這段時間都沒人進去住,房子超過部份法院也有請土木技師去鑑定
因為超過部份有含柱子跟梁注所以拆除會對房子造成安全上的問題
所以現在有問題是招牌跟雨棚這部份,但是原告是沒要求要賠償金額
如果他要求要賠償金額的話?這金額是怎麼計算呢??是以公告現值*幾%這樣嗎?
和解部份,原告要求我們要買他這塊畸零地而且是開出天價
一坪市價也才10幾萬而已,原告開口一坪要賣60萬
所以我是有跟原告提出要和解但是這價格我根本沒辦法接受
這部份可以請法院協調和解嗎?
[ 本帖最後由 hanbe 於 2010-1-10 10:14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