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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打一巴掌人卻因此氣死掉了 法院可不可以判傷害致死?

一點小小的意見。


傷害致死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必然是有一個故意的傷害行為,也就是行為人對傷害有主觀上故意的存在。而同時有「死亡」的結果存在,且這結果與故意的傷害行為要有直接因果關係。說對死亡的結果並非有主觀上的故意,因為如果主觀上存在故意,那就變成271的殺人罪了。而行為人對於死亡的結果主觀上雖沒有故意,但有過失,才會成立傷害致死罪。

一個巴掌打臉,顯然的沒有殺人的故意存在,但是有無傷害的故意?並非毫無可能,需要審慎詳閱卷證才能得知。假設有傷害的故意存在,且成立傷害罪,那對於死亡的結果有無過失?依常理來看,死者已經是70幾歲高齡的人,通常不會有太過強健的身體,一般人可以預見這樣的老人家可能因為些微的傷害而導致嚴重的結果,所以主觀上的過失應已具備。而報導中亦提到醫院認為被害人死亡與外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法官採納醫院的意見而認為成立傷害致死,並非完全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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